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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

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

来源:北京股权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gqjfbjvip.com/   时间:2014/6/9 11:06:02

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使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使公司员工以产权为纽带与其他所有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员工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和管理的参与度,形成企业内部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员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权,并委托公司工会持股会进行集中管理的一种新型的公有制产权组织形式 第三条内部员工股不转让、不继承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成立或改组的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公司内部科学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股份和持股比例第六条 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内部员工股份原则上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个别企业也可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设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抓大放小”、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的方针,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内部员工持股 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实施内部员工持股 能源、机场、港口等公共设施及重要产业和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内部员工持股须经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其他企业有股东会或产权单位遵照“一个有利于”的原则,根据本公司的规模、经营情况和员工购买能力,自行确定内部员工股总额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自爱确定比例是可参照以下比例原则 公司总股本在5000万元至2亿元左右,员工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35%左右 公司总股本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左右,员工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35%-50%左右 公司总股本在1000万元以下,员工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50%以上 高薪技术企业和商贸企业,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员工持股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股份分配和认购程序第八条 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持股资格由各公司自行民主决定。非公司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内部员工持股 第九条 员工认肥肉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二)坚持自愿出资的原则 (三)坚持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应依据员工个人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通过评分的办法确定员工认购的股份数额,具体评分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制订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经持股员工集体讨论,并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员工购股程序 (一)员工向工会提出购股申请 (二)工会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三)根据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 (四)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五)办理购股手续 (六)员工向工会缴付购股资金,工会向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七)公司应妥善保管员工的持股名册并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与一般员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为员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0倍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额度 第四章资金来源第十五条 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由个人出资,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个人以现金出资购股 由公司非员工股东担保,向银行或资产经营公司贷(借)款购股 可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员工购股,借款利率由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 为支持企业员工持股的试点工作,由市各资产经营公司分别设立公司内部员工持股专项基金会,用于属下公司内部员工购股的借款,具体管理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制定 第十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可将科技成果作价折股分配给有贡献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但应具备以下条件 经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三至五年实施转化成功的科技成果所形成利润的20%折股进行分配 科技成果折股分配方案需经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 科技人员的个人专利技术和非技术已在公司折价入股,则不再享有前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内部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中,在时员工的现金投入不得低于应认购额的60%;贷(借)款的认购高于应认购额的40% 第五章资产评估第二十一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企业,在改制时由产权部门或公司股东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信誉好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须经资产经营公司或公司股东会确认 第六章预留股份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发展原需要,在内部员工持股总额中,可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以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认购 第二十四条 预留股份由员工持股会借资金一次性购入,并负责管理和运作 第二十五条 员工持股会偿还筹借资金本息的主要途径 预留股份每年所得红利 新增员工认购股份缴纳的股金 第二十六条 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按本规定有关条款规定,股份按上年末公司每股帐面净资产值计算 第二十七条 当员工脱离公司,不再继续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股份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转作预留股份 脱离公司是指调离、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 第二十八条 员工股份的回购 员工脱离公司,其股份由员工持股回购,转作预留股份。员工持股会应退还个人股款,股份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计算 员工死亡时,由员工持股会按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该员工所持股份,转作预留股份,股款交还其合法继承人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股份的回购 经营者股份的回购须经产析单位或股东会同意 经营者离开本公司,经离任审计后,由员工持股会按审计后的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股份,转作预留股份,股款退还本人 第三十条 技术人员享受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回购 技术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不满三年而脱离公司,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股份,转作预留股份,可酌情将百分之三十到五十的股金支付给本人 科技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满三年以上而脱离公司,其股份由员工持股会按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股金支付给本人 第七章管理机构第三十一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由持股员工选举产生员工持股会。员工持股会是负责员工股的集中托管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员工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 第三十三条 员工持股会应本着精干、高效和以兼职为主的原则设置。其成员应由具有企业管理和股权管理经验的持股员工担任 第三十四条 经持股员工选举产生的员工股东代表,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持股员工权益,行使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代表持股员工的董事和监事,在参与公司决策中,应充分表达持股员工的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员工持股会的基本职责 负责召开和主持员工股东会议 负责员工股权日常管理工作和收集、整理员工意见 定期向持股员工报告员工持股会工作情况 管理员工持股会备用金 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对员工人数少、注册资本小的公司,经批准、持股员工可以自然人股东身份注册登记,不再设员工持股会 第八章备用金第三十八条 备用金是指员工持股会用于购买内部员工预留有股份和回购脱离公司的员工所持股份的专项周转资金 第三十九条 备用金的来源 以员工持股会名义贷(借)入的资金 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所交纳的资金 内部员工预留股份每年所分红利 第四十条 备用金的用途 购买预留股份 回购脱离公司员工所持股份 归还员工持股会用于购买预留股份的贷(借)款的本息 第四十一条 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和负责核算。资金的日常支出由员工持股会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经持股员工讨论决定,并每年向持股员工公布收支情况 第九章红利分配第四十二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依照<公司法>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国有产权或其他股东利益,持股员工依法享受公司的红利分配 第四十三条 持股员工应将所分的红利,按借款合同规定归还借本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借款本息部分,逐步从员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 第四十四条 预留股份红利用于归还贷(借)款本息,贷(借)款还清后,转作备用金 第四十五条 经营困难企业实行员工持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员工股的分红可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 第十章审批程序第四十六条 拟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由工会向公司董事会产权单位提出员工持股建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工会提出的建议作出决议,正式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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