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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

来源:北京股权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gqjfbjvip.com/   时间:2014/4/28 11:07:28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交易市场,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设立的证券集中交易市场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证券,为依《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所定义的上市证券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上市,为证券在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证券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证券商,限于本所会员 第七条?本规则所称受托买卖,为证券商按委托人的要求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 第八条?本规则所称委托人,为依《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可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九条?本规则所称自营买卖,为证券商以自己的名义和帐户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 第十条?本规则所称清算交割,限于证券商之间在交易市场成交后的清算交割 第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买卖证券,限于现贷交易,采用集中公开竞价方式 第十二条?本所交易市场业务,除遵照有关法令规定外,依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交易市场集市时间第十三条?本所交易市场每周一至周五开市,每日分前、后两市,上午九时三十分至十一时为前市,下午一时三十分至三时为后市。法定假日不开市 第十四条?如本所认为确有必要可变更开市或闭市时间,并报证券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本所交易市场开市、闭市均以鸣铃为号 第十六条?本所交易市场开市后,当遇偶发事故,本所可宣布暂停交易,在宣布之前巳成交的买卖仍属有效。前项事故消除后,本所得宣布恢复交易 进场人员第十七条?进入交易市场限于下列人员 一、经本所登记注册的证券商交易员 二、本所场务执行人员 三、本所持许入场的人员 第十八条?各证券商可派交易员若干人进场,并指定其中一人为场内代表,每市至少须有一名交易员到场 第十九条?证券商交易员经本所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出任 第二十条?证券商交易员须按规定着装,于开市前二十分钟到场 第二十一条?证券商交易员须遵守交易市场的一切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屡禁屡犯者,本所可通知其离场,并要求证券商予以处分和撤换 第二十二条?证券商交易员须爱护使用交易市场的设备,如有损坏,证券商应予以赔偿。如需增减设备或变动设备位置,须经本所批准 第二十三条?证券商交易员涉讼为民事、刑事诉讼被告者,证券商应即报本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证券商解除或更换交易员须报本所备案,由本所注销其登记资格 第二十五条?本所交易市场的中介经纪人和监理人员由本所场务执行人员担任,并按规定时间着装和佩戴标志进场。对违反规定者,证券商有权要求本所处分或撤换 第二十六条?本所交易市场内的一切人员,交易时一律使用普通话。?第三章?证券上市上市的种类和豁免第二十七条?在本所交易市场上市限于下列证券 一、国家发行的各类国债 二、省或相当于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发行的各类建设债券 三、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金融债券 四、全国各地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股票及各种权利受益凭证 第二十八条?国债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发行的各类建设债券在本所上市,依证券主管机关的通知为准,豁免上市申请、审查及收费等一应事项 上市的申请第二十九条?证券在本所交易市场上市,须由其发行者向本所提出申请,本所在受理后的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上市报告书 上市报告书至少须说明下列情况 1.主要业务状况 2.主要财务状况 3.股票发行和转让状况 4.可能影响股票价格波动和避免出现不正常市况的事项 三、批准发行股票的文件 四、公司章程 五、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六、公司登记注册的证明件 七、股东名册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鉴证的公司最近两年及当年一月至申请日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表 九、本所会员的书面推荐证明 十、过户事项的说明 十一、经营状况公告事项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申请债券上市的企业,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上市报告书 上市报告书至少须说明下列情况 1.主要业务状况 2.主要财务状况 3.债券发行和转让状况 三、批准发行债券的文件 四、债券发行章程 五、债券资信评估证明 六、债券劳际发行数额的证明 七、企业登记注册的证明件 八、记名债券过户事项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金融债券上市,可由发行者或委托其在上海的分支机构向本所提出申请,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上市报告书 三、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的文件 四、金融债券发行章程 五、金融债券实际发行数额的证明 六、记名金融债券过户事项的说明 上市的条件第三十三条?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者,其股票可在本所交易市场第一部上市 一、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实收股本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额占实收股本额的比例不低于25% 四、记名股东不少于500个 五、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六、至少获得一位本所会员的提名推荐 七、巳在上海市区设立过户机构 八、至少在一分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定期公告经营状况 第三十四条?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同时具备本规则第三十三条?一、五、六、七、八款的条件,且实收股本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额占实收股本额的比例不少于10%,记名股东不少于300个,其股票可在本所交易市场第二部上市 第三十五条?申请债券上市的企业,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者,其债券可在本所交易市场上市 一、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债券的期限不低于一年 三、债券信用评估等级不低于A级 四、债券实际发行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五、记名债券巳在上海市区设立过户机构 第三十六条?申请上市的金融债券,同时具备本规则第三十五条?二、四、五款条件,可在本所交易市场上市 上市的获准第三十七条?对符合上市条件的证券,由本所报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出具“上市通知书”通知申请者,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获准上市的证券,其发行者应将证券的样张和签名的法定代表人印签样式送本所存验 第三十九条?获准股票上市的公司最迟须于上市日的三天前向社会公众公布上市报告书,并按《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公布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鉴证的财务报表 第四十条?获准股票上市的公司遇有下列情况时,须即向本所送交有关报告(一式三份) 一、公司组织机构、经营方针、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 三、迁址、合并 四、增减股本和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额5%以上的股东发生变化 五、变更股票票面金额或样式、印鉴 六、发行优先股或公司债 七、因发放股息、红利停止过户 八、人为因素或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九、出售企业资产达其资产总额15%以上 十、因财务方面的问题引起法律争议 十一、预测公司亏损 十二、本所和上市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获准债券上市的企业遇有下列情况时,须即向本所送交有关报告(一式三份) 一、本规则第四十条?一、二、三、八、九、十、十一款所列的同类情况 二、企业增减资本 三、发行新债券;?四、债券本息提前兑付 第四十二条?获准上市的金额债券发行者,遇有本规则第四十一条?三、四款所列的情况时,须即向本所送交有关报告(一式三份) 上市的暂停第四十三条?本所可对上市证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复核。定期复核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 第四十四条?在复核中如发现上市证券不宜继续上市,本所可开具“暂停上市通知书”暂停其上市,并报证券主管机关备案。暂停上市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九个月 第四十五条?上市股票的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所可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发生重大改组或经营有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标准者 二、公司不履行法定公开的义务或财务报告和呈报本所的文件有不实记载 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和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额5%以上股东的行为损害公众的利益 四、最近一年内月平均交易量不足100股或最近三个月无成交 五、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六、公司面临破产 七、公司因信用问题而被停止与银行的业务往来 八、连续一个季度不交纳上市费 九、其他必须暂停上市的原因 第四十六条?上市股票的公司在增发股票或发放股票息、红利期间,其股票自动暂停上市 第四十七条?上市债券的企业有本规则第四十五条?一、二、五、六、七、八、九款所列的同类情况之一时,本所可暂停其债券上市 第四十八条?上市金融债券遇有本规则第四十五条?八、九款所列的情况之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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