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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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

外资股权转让合同争议

来源:北京股权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gqjfbjvip.com/   时间:2014/5/26 11:08:57

(一)合同及其中与争议密切相关的条款

两位申请人作为转让方、第一被申请人作为受让方与第二被申请人作为第三方(负责股权转让款的监管)于2007年8月6日签订了《股权及债权转让合同》(下称“系争合同”或“合同”)。

系争合同的“鉴于条款”如下:

鉴于转让方(两人)于2001年5月6日在中国XX注册成立了XX市XXX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

鉴于目标公司是在中国XX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鉴于目标公司于2003年11月30日与XX市XXX局签署了《电子泊车项目管理合同》(“泊车项目合同”),于2007年7月31日与签署了《电子泊车项目管理合同补充协议》(“泊车项目补充协议”),取得了经营占道停车场的资质;

鉴于转让方(两人分别占有目标公司61%与39%的股权)同意将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即第一被申请人——仲裁庭注),鉴于第三方(即第二被申请人,某某律师事务所——仲裁庭注)是XX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委托其对股权价款进行监管,受让方同意接受转让方持有目标公司的100%的股权;

转让方与受让方及第三方于2007年8月6日签订了合同,约定转让方将目标公司转让给受让方。

三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中与争议密切相关的条款如下:

第一条 股权及债权转让

1.转让方与受让方确认目标公司的转让价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金额均指人民币——仲裁庭注)。

2.受让方以300万元受让转让方在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及债权。

第二条 股权变更及价款支付的程序

1.订立合同前,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订金20万元,转让方确认收到订金。

2.订立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转让款280万元汇往第三方监管账户。

3.第三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向受让方发出收款收据,向转让方出具收到款项的通知。

4.合同经XX市XXXX局批准,受让方成为目标公司的投资人、取得目标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后2个工作日内,第三方将280万元支付给转让方。

5.收到上述280万元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将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批准证书、印章、财务账簿、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移交给受让方。

6.剩余转让款80万元,具备下列条件时支付给转让方:(1)目标公司不超过80万元停车储值卡(不包括车载机或储值卡计收设备)更换的责任,超过部分由受让方从余款中直接支付;(2)目标公司变更工商登记前的停车储值卡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或无形负债,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货款、车载机或储值卡计收设备退还索偿、承包商索偿、政府税款等行为或行政费用或占道费欠款、其他诉讼责任等由转让方独立承担,但转让方同意由受让方从余款中直接支付。不足部分,受让方有向转让方追索的权利;(3)订立合同之日起到2008年1月15日。

第三条 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

1.目标公司转让前的债务、一切经营风险及法律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2.目标公司转让后产生的债务、一切经营风险及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3.移交目标公司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后,在印章上刻制明显印记。

第七条 特别条款

1.目标公司的基准日为2007年8月31日。

2.目标公司成立至基准日应向政府有关机关交纳的占道费、税收等由转让方自行承担。

3.(略)

4.目标公司转让前的对外债务由转让方自行了结、承担。

5.目标公司基准日前收取的承包费归转让方所有,基准日后的归(受让方控制的)目标公司所有。

第八条 第三方的责任

1.支付转让款的条件不具备时,不支付转让款。

第九条 违约责任

2.(略)

3.转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与程序将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每逾期一日按已收到转让款总额承担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4.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与程序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转让款总额承担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合同的签署、履行、终止、解除、变更、有效性、执行及争议解决,均使用中国法律。

2.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惠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转让方申请仲裁,请求裁决:

1.两家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款280万元,第一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

2.两家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称:

2007年8月23日受让方将股权转让款280万元付至第二被申请人在银行的监管账户。2007年9月4日,转让方将目标公司的印章、债务专用章、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证照、文件、账簿、合同资料等移交给受让方。2008年2月1日,XX省XXXX厅(“XXX厅”)正式批复,同意受让方将目标公司的…权全部以300万元(以等值外币支付)转让给(受让方)投资者,股权转让按照合同执行。主管部门于2008年2月2日以XX省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受让方颁发商外资XX外资证字【200X】XX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此后转让方多次催促受让方办理目标公司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受让方置之不理,并以未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为由拒付股款转让款。

系争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第一被申请人在2007年8月23日才将股权转让款280万元付至监管账户,构成迟延;第一被申请人故意不办理目标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首项,不正当地阻止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应承担违约金。第二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将转让款支付给申请人,也构成违约。

第一被申请人提交反请求申请书,请求裁决申请人:

1.自2007年9月1日起按每日1027元的标准向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至申请人义务履行完毕;

2.交还目标公司的资产;

3.偿还目标公司于2007年8月31日前所负的占道使用费及其他债务;

4.申请人若不履行上述义务,第一被申请人可解除系争合同,申请人返还63万元;

5.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仲裁费全部由申请人承担。

反请求事实与理据要点如下:

1.反请求人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合同签订前,向申请人支付了订金20万元;合同签订后,依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将280万元付至第三方监管账户。申请人不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也不与目标公司的债权人签订债务转移协议,还侵占目标公司资产,拒不归还。

2.申请人未按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移交目标公司财产

《XX市XXX实业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下称“目标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显示的资产包括汽车、数码相机、电视、手机等,申请人没有移交,并一直使用其中的汽车(巡逻车)。申请人未按合同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移交目标公司财产,违反合同的约定与法律的规定,其履行返还侵占的财务之义务前,第一被申请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拒绝其相应履行要求。

3.申请人未履行基准日前应向政府有关机关缴纳占道费、税收的义务

申请人没有履行合同第七条2款的约定,没有遵守目标公司与政府有关部门的约定,支付有关占道费等,将严重损害第一被申请人的权益。

4.申请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处理相关债务的规定

申请人未履行系争合同第七条4款的约定,对系争合同签订前目标公司的应付账款债务未与债权人鉴定债务转让协议或进行实质性处理。

5.申请人隐瞒目标公司债务

申请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目标公司债务,违约收取客户押金,使第一被申请人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与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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