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

联系我们

姓名:刘超
手机:13810135378
邮箱:13810135378@126.com
证号:11101200310131817
律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2层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首页: 律师文集 > 股权并购> 正文

股权并购

外资投机中国房地产现状的限制

来源:北京股权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gqjfbjvip.com/   时间:2014/11/26 16:14:52

  《规定》对“内资外化”的红筹融资套现进行了限制。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报送商务部审批,境内公司除报送本规定第二章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境内公司最近一年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变动情况的说明、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及其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录等项文件;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境内公司在向商务部报送前述条款所要求的文件之外,另须报送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批准文件和证书、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登记表、特殊目的公司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章程等文件。

  同时,第四十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境外母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这一条有助于防范资产流失。

  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海外上市多数是通过红筹途径,大量外资通过这条途径进入国内房地产市场,一些投资冲动过分强烈的企业得以通过这条途径规避国家宏观调控,一些投机倾向强烈的投资基金得以快速套现。因此,至少在经济过热、资产价格泡沫膨胀风险的当前,有必要收紧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红筹上市途径。这样,在依据该规定审批的时候,可以对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适度从严。

电话联系

  • 13810135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