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

联系我们

姓名:刘超
手机:13810135378
邮箱:13810135378@126.com
证号:11101200310131817
律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2层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首页: 律师文集 > 股权继承> 正文

股权继承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形式

来源:北京股权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gqjfbjvip.com/   时间:2014/8/27 16:09:12

  《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做出了对内转让、对外转让的概括性规定。2005年10月修改后的《公司法》,又对股东继承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公司实际运作中,除了股东继承外,又出现了一些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如离婚中涉及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股权捐赠、股权质押、“人走退股”等,本文对此进行具体分析。?

一、股东继承?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说,该条的规定,从立法上平息了关于股东资格能否继承的问题,也平息了股权继承和股东继承的关系问题。?

  有限公司章程中,如果对股东死亡,是否能够继承股东资格,有规定的,按章程的规定办理;如果没有规定,那么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分割继承的股权,从而享有股东资格。当然死亡股东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办理。?

  股东继承中涉及的具体问题:?

  1. 死亡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的,如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以非货币出资未经评估等,应由继承人承担相应责任;股东分期出资的,应由继承人出资。?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的取得分为两大类,一是原始取得,另一种是继受取得。由于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属于继受取得。有观点认为,由于股东的权利,包含自益权和共益权,即除了资产受益权外,还有股东会出席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的权利。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无法行使共益权的,因此,他们继承的只能是股权,而非是股东资格。其实,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

  《民法通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定了监护制度;《继承法》第6条规定了“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年6月25日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的答复》,该答复内容如下:“《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何况,股东参加股东会,可以授权代理人出席。?

  当然,根据《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董事、监事的被选举权,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继承人为法律限制不得担任股东者,依法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公司股东死亡后,继承人中如果有公务员,当然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国家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继承人中有国有企业领导人的,其继承股东资格也受到限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此外,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也对党政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商做出禁止、限制的规定。?

  对于禁止担任股东的继承人,应当要求其转让股权,按照股权转让的程序办理。?

  4. 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问题。?

  由于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多,可能出现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可以通过委托持股等方式解决。?

二、股权赠与?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股权赠与,分为两种:一是股东生前将股权赠与他人,二是股东遗赠,股东遗赠股权又包括遗赠抚养这一情况。?

  对于股权赠与,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股东对于自己的股权,可以自由处置,因为赠与没有对价,因此,不必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也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二是股权赠与是转让的特殊形式,转让就包括有偿和无偿两种,赠与也应当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笔者认为,修改后的《公司法》仅对股东继承这一种情况做了规定,而对股权赠与等没有做出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继承的行为是在股东死亡后发生的,是被动转让股权。而赠与是股东积极的行为表示,是主动的。因此,股权赠与应当履行一定的程序。?

  《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权以及新增股东,规定了原有股东的表决比例。即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新增股东,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同意。而股东赠与股权,产生股东变化,应当履行相关的程序。最高法院对执行股权也依照《公司法》做出了程序性规定。为此,提出如下设想及建议:?

  1. 股东应向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书面股权赠与的申请(包括受赠人的具体情况);?

  2. 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临时股东会,就股东赠与股权以及受赠人的情况,进行表决(可以设置一定的比例,比如过半数通过);?

  3. 根据表决情况,如果同意股东赠与股权,那么公司将变更股东名册,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如果决议不同意股东股权赠与,那么该股东即不能对外赠与。外商投资有限公司中,股权质押就必须全体股东同意,才可以质押,这就充分体现人合的特征。?

  遗赠作为赠与的一种,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形式进行的财产赠与,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但必须不是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

电话联系

  • 13810135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