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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
IPO股份转让案例分析
来源:北京股权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gqjfbjvip.com/ 时间:2015/7/14 15:11:39
核心内容:IPO指企业透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出于对证券市场的保护,IPO之后对于公司股份的转让进行限制,在本文中,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发生过股份转让,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在上市后的股权转让限制期是适用一年还是三年?
案例一:江苏宏宝
2006年9月8日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中股东承诺如下:“公司其他股东红塔创新、华尔润、恒德金属、衡允恭、王施涛均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而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红塔创新系通过拍卖行竞买,于2005年12月8日从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江苏宏宝的8.4%股份,于2006年1月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江苏宏宝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红塔创新系通过拍卖取得发行人原股东持有的股份,其取得股份的时间离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不到十二个月。
本案例中,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在上市后的股份转让限制期适用一年。
案例二:湘潭电化
2007年3月9日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中股东北京长运兴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下:“自持有公司股份之日(2006年5月12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北京长运兴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来源是:“2006年5月,长沙市兆鑫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光明贸易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各187.2万股转让给北京长运兴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价格按电化科技2005年12月31日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红利确定为2.71元/股,股份转移及对价支付已履行完毕。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2006年5月12日办理完毕”。
在本案例中受让方承诺的股份转让限制期为三年。本案例发生在江苏宏宝之后,因此既可能是股东自愿延长锁定期,也可能是监管层的新要求。
此外,以上两案例均为新进入方从非控股股东处取得股权,如果从控股股东处取得部分股权,其限定期如何尚无先例。但据了解,交易所曾在今年3月一次培训中明确此种情况需要限定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