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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薇律师:×××玩忽职守案一审辩护词

来源:北京股权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gqjfbjvip.com/   时间:2016/9/30 10:42:46

  ×××玩忽职守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参与一审诉讼。接受委托后,为认真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查阅、复制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案件事实有了清楚、全面的认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案发当天的经过是:2010年11月28日14时31分,红星公安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的指令,其辖区天安家园1号楼2单元102室有家庭暴力。当日值班副所长×××立即组织警力于14时37分到达现场。经了解情况后得知,实施家庭暴力的张××系报警人李××的前夫。李××的脸部、头部、身体受伤。办案民警当场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将实施家庭暴力的张××以及受害人李××、在场证人孙××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当时张××处于醉酒状态,在派出所没有醒酒室的情况下×××指派曲××、袁××在治安办公安看管醒酒,但张××情绪激动,遂决定将其带到候问室醒酒。在对张××系进行随身物品检查后,将其送入侯问室内。同时×××让协警袁××告知监控室的监控员于××、刘××对张××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当×××在对李××作询问笔录时,候问室内着火,张××在火灾事故中死亡。

  据此,公诉机关指控:由于×××没有按照辽宁省公安厅规范要求使用候问室,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最终造成候问室内被关押人员张××死亡。

  对此,辩护人认为,正如起诉认定的事实即实施家庭暴力的张××处于醉酒状态,值班班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十五条二款“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之规定,决定对张××约束酒醒。红星派出所的客观条件是没有醒酒室,在治安办公室无法控制的情况下故决定将张××送入候问室约束酒醒,也就是说张××被送入候问室的目的是为约束酒醒。那么此时使用候问室,是应该遵守辽宁省公安厅(2010)256号中使用候问室的规定还是按照关于醉酒的人进行约束酒醒的规定呢?辩护人认为:在无醒酒室而又需要采取即时措施进行醒酒时,借用候问室来约束醒酒,应该遵守约束醒酒的规定,而不是候问室的规定。候问室使用的规定适用符合四种情形之一的人员,而张××只是一个醉酒的人,因此对其不需要由两名正式警察看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地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

  在实务中如何执行对醉酒人保护性约束的审批、执行即采取何种手段约束、遵循何种程序、在何种地点以及在约束约束过程中出现突发情况如何处理等,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上述37条作为醉酒人约束酒醒的唯一规定条款,缺少具体操作性。

  那么,×××在决定对张××约束酒醒的过程中是否有符合相关规定呢?我们看到×××在将张××从治安室送进候问室时检查了随身衣物,同时×××让协警袁××告知监控室的监控员于××、刘××对张××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监控的目的是对张××醒酒过程的一种监护,对于其在醒酒过程中异常情况的监控和掌握,以保护其人身安全。那么×××在约束酒醒的过程中已经做到注意义务,做到认真负责,没有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

  我们再来看一下,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是过失构成,即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因此,玩忽职守主要表现为不作为。玩忽职守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并且其玩忽职守行为与上述后果的发生有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看一下×××的行为:11月28日当天下午,从接警到现场,只用了6分钟时间;发现张××与李××的离婚关系时,且不能当场调解时能够提高警惕,带回处理;在张××醉酒不能控制的情况下,搜身后先后从治安办公室、带到候问室并安排人员进行动态时时监护,协警袁××、监控室人员于××、刘××笔录中均有证实。至此,没有证据证明×××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那么为什么还会发生火灾导致张××死亡呢?

  最后,我们分析一下张××的死亡原因。

  首先按照(2010)256号文件,候问室内的软包装要采用阻燃材料,失火的候问室未按规定使用阻燃材料。

  第二:从监控视频中,我们能够看到,有身影出现在案发现场,而正是这个看不清清正面部的身影递给张××打火机,这个身影的出现改变了整个事件的发展。张××用打火机点燃香烟后,开始反复用打火机点火,直到燃烧。

  上述情况,正常情况下都是应该在监控室监控范围内。因此本案发生的最重要直接的原因是监控室工作人员的失职。协警袁××、监控室人员于××、刘××笔录中均有证实及承认×××交待要看管候问室内的张××,并且袁××在通知于××、刘××注意监控时,还将电脑的屏幕最大化。根据鱼口市公安局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制度规定,“当班人员不得擅自脱岗、严禁看报、打私人聊天电话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生的规定”以及鱼口市公安局监控中心警情处置规范“视频监控员对监控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做到定岗、定人、定责。监控情况必须做好记录….监控员在接到报警或上级指令后,应立即利用监控系统进行画面切换、定位…监控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值班领导”,以上,于××、刘××没有按规定履行职责。没有发现候问室内的有人送打火机、没有发现张××在室内吸烟、没有监控到张××用打火机点燃的行为,更没有依据规定将上述异常情况报告值班领导,最终导致本案的发生。因此,于××、刘××应当属于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员。

  综上,张××的死亡是多因一果所致。

  审判长、审判员,相信我们所有人与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的×××一样,心情沉重,不希望更不愿意这样事情发生。尤其是作为当天值班领导的×××,我们能够理解他内心的自责与内疚。但是自责与内疚并不是意味着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从警工作十年来,×××因工作表现突出,多次受到表彰奖励,面对×××的审判,我们的心情更加沉重。公安民警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重最要的防线,而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辩护人肯合议庭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宣告被告人×××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并采纳。

  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

  杨薇律师

  杨薇律师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多次到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深造学习。法律理论基础坚实、深厚,沟通及表达能力强。

  杨薇律师在从事律师工作期间办理大量民事、刑事案件,尤其对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非诉案件的处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灵活的运用法律处理各种纠纷。法律关系把握准确、思辨能力强。长期的司法实践使杨薇律师养成了认真细致、思维缜密的职业素养;铸就了敢于并善于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

  杨薇律师的论文《论公司章程的重要性》、《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表决权诉讼》多次荣获各主办机构的奖励。并为中国律师杂志社的特约撰稿人、特约评论员。

  杨薇律师正直、公正、有强烈的职业使命感与社会责任感,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平为终极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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