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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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

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

来源:北京股权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gqjfbjvip.com/   时间:2021/3/10 11:16:00

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保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依据本规定而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的名称应当标明“股份有限”字样 第四条公司以其全部资本为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六条公司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公司作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有限责任股东时,持有其他经济组织的股份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经国家批准的以投资为专项业务的公司,可不受此限 第七条公司的财产和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八条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在本市范围内,各行业可依据本规定设立公司,但国家规定不得设立公司的行业除外 【章名】第二章设立第一节设立方式第十条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自行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而设立公司 设立有外商投资的公司,一般应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以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应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一条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的,在公司设立一年后需要增资的,经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招募股份 第十二条以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的,公司职工可以认购股份,但所认购股份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向社会公开招募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节发起人资格第十三条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是法人,但另经许可的除外 第十四条设立公司应有三个以上发起人,其中至少应有一个为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法人 经特别许可,公司的发起人可仅为一个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法人 第十五条企业法人作为唯一的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时,应投入其全部资产,并有连续三年盈利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资信 前款发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应就公司设立后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 第三节注册资本第十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的股金总额 股金总额为公司每一股份金额与股份总数的乘积 第十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但有外商投资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第四节设立程序第十八条发起人设立公司应先达成协议,共同推举一个注册地在本市的发起人申请设立公司;发起人为一人的,发起人即为申请人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公司的程序是 (一)发起人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并附送发起人协议、发起人的注册证件和资信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二)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发起人应将公司章程连同本款一项所列文件报送公司审批机构审批;现有资产作价入股的,还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确认证书 设立有外商投资的公司,发起人在向公司审批机构报送公司章程及有关文件以前,应征得主管外商投资的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条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设立公司的原由 (二)拟定的公司名称 (三)设立公司的方案 (四)公司的宗旨及经营范围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发起人签订的设立公司的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住所、职务 (二)公司的宗旨及经营范围 (三)股份总额、股份类别、每股金额、招募股份的对象及方式 (四)发起人认缴股份的数额、形式及期限 (五)设立公司的费用预算 (六)与设立公司有关的其他事宜 (七)签订协议的地址、日期,发起人的签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公司的设立方式 (四)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份总额、股份类别和每股金额 (五)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六)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 (八)公司的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九)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包括股息、红利分配)原则 (十)违反章程的责任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公司的终止和清算办法及程序 (十三)公司的公告办法 (十四)发起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十五)订立章程的日期,发起人的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的内容,由公司审批机构规定 第二十四条发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无论用几种文字书写,均以经审批生效的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印制、发行股票须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设立公司的申请经公司审批机构批准后三十日内,发起人应向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筹建登记 设立有外商投资的公司,发起人应于批准设立公司后十日内,向主管外商投资的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于领取批准证书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公司筹建登记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募足后,发起人应于四十日内召集创立大会,通知全体认股人出席。创立大会的议程是 (一)听取、审查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发起人拟订的公司章程 (三)选举产生公司的首任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四)决定与设立公司有关的其他事项 前款各项议程,须由创立大会的决议通过 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应有代表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并由出席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认股人表决权的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应于成立后三十日内向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公司开业登记 第二十九条申请办理公司开业登记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审批机构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五)验资证明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 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的,除报送前款各项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向社会公开招募股份的文件 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公司即告成立 第五节发起人责任第三十条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发行的股份未能认足或已认而未能缴足时,负认缴股金的连带责任 (二)公司如未能成立,对认股人负返还股金及法定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公司如未能成立,对因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赔偿的连带责任 (四)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而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公司负赔偿的连带责任 【章名】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认股方式第三十一条公司的全部资本应划分为等额股份。每一股份的金额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十二条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可以以资金认股,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为公司所需要的资产作价认股 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所折股份,其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十三条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以现有资产作价认股的,应对该项资产进行评估 前款情形中属于以国有资产作价认股的,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办理资产评估、验证、确认手续 第三十四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设立时或者成立后向社会公开招募股份的,以资金认股为限 第二节股份类别第三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的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公司对普通股分配红利。红利根据公司的盈利确定 优先股的股东无表决权。公司对优先股支付股息。股息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息率支付 第三十七条公司支付优先股的股息先于分配普通股的红利;公司因终止进行清算时,优先股先于普通股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同类股份中每一股份的权利相等 第三节股票第三十八条公司的股份以股票形式表示 第三十九条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第四十条公司的股票应为记名股票 第四十一条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名称 (二)公司设立登记的文号及日期 (三)股份类别和股票种类 (四)公司的注册资本额、每股金额、股票面额 (五)本次发行的股份数 (六)股东姓名或名称 (七)股票号码 (八)发行日期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公开发行的股票,还应加具证券主管机关批准招募股份的文号及日期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公司经批准可以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 第四十三条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票面金额 第四十四条股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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