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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并购

资产并购与股权并购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来源:北京股权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gqjfbjvip.com/   时间:2015/5/26 15:07:33

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由上述规定内容可以看出国内立法对股权并购及资产并购内涵的界定。股权并购系指并购方通过协议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认购目标企业增资方式,成为目标企业股东,进而达到参与、控制目标企业的目的。资产并购系指并购方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资产方式,运营该资产,并不以成为目标企业股东为目的。  通过以上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定义,可以看出二者存在一定的同异之处。二者之区别与联系具体有以下几点:  1、交易主体。股权并购的交易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只在并购方和目标企业的股东之间发生。资产并购的交易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权利和义务通常不会影响目标企业的股东。  2、交易性质。股权并购的交易性质实质为股权转让或增资,并购方通过并购行为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获得了在目标企业的股东权如分红权、表决权等,但目标企业的资产并没有变化。资产并购的性质为一般的资产买卖,仅涉及买卖双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3、并购意图。并购方的并购意图是为了取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体现在股权并购中的股权层面的控制和资产并购中的实际运营中的控制。虽然层面不一样,但都是为了取得对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进而扩大并购方在生产服务等领域的实际影响力。  4、并购标的。股权并购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股权,是目标企业股东层面的变动,并不影响目标企业资产的运营。资产并购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资产如实物资产或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并不影响目标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  实践中,上述两种并购方式都大量存在,结合其特性,两种并购方式各有优劣,下面试加以简要归纳。  1、资产并购。资产并购的优势在于收购资产是对目标公司的实物资产或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转让,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发生任何变化,也就是说,这两个公司是各自独立的,并购方对目标公司自身的债权债务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资产并购方式操作较为简单,仅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的资产买卖。与股权并购方式相比,资产并购可以有效规避目标企业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如债权债务、劳资关系、法律纠纷等等。   2、股权并购。股权并购的方法操作简单,不涉及资产的评估,不需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节省费用和时间,同时更能有效解决一些法律限制,能逾越特定行业(如汽车行业)进入的限制,能规避资产并购中关于资产移转(如专利等无形资产)的限制。股权并购的主要风险在于并购完成后,作为目标企业的股东要承接并购前目标企业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如负债、法律纠纷等。实践中,由于并购方在并购前缺乏对目标企业的充分了解,导致并购后目标企业的各种潜在风险爆发,不能达到双方的最佳初衷。  在实际操作中,资产收购一般不涉及到公司股权、股权变更等,股权收购一般包括公司资产,如果特别约定不包括公司资产或部分资产,要依法进行资产剥离。  实务中,100%股权并购与100%资产并购是不用的。不同之处在于股权并购后并购者接管原有企业,通过原企业的形式拥有原企业的全部资产,承担原企业债权债务;资产并购原有企业的所有资产,并购者通过另外的企业拥有原企业的所有资产,但不承担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原企业所有资产成为资产并购所得的对价,一般是现金,通常原企业股东可以解散原企业,分现金。  因此,不同的实务操作中,根据不同的并购企业的特征,制定不同的并购策略,以期实现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的最佳利益。  问: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答:首先,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股权重组的方式之一。通常所说的股权重组是指,企业的股东(投资者)和股东持有的股份金额和比例发生变化。除了股权转让外,重组方式还包括增资扩股,即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  企业的股权重组,是其股东的投资或交易行为,属于企业股权结构的重组,不影响企业的存续性;企业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  但既然股权转让是企业的投资或交易行为,则必然涉及到是否有收益,需要纳税等问题。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即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新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在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方在有收益的情况下,应该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并且明确了股权转让的收益方是纳税义务人,股权转让金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例如,股权转让的标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则股权转让方及受让方无论是其中一方为外国企业,还是双方都为外国企业,只要有转让收益,收益方均应该就该股权转让收益缴税的。当然,在没有收益的情况下,无论转让双方是否外国企业,均无需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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