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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
北京股权纠纷律师讲解 股东死亡后,股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来源:北京股权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gqjfbjvip.com/ 时间:2023/3/2 14:05:34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也可以算是财产的一种形式。那么,股东死亡后,股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接下来将由北京股权纠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内容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北京股权纠纷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司股权可以继承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其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股权转让适用。
公司章程没有例外规定但继承人不愿继承或具有法律禁止时,股权可以由其他股东受让,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没人受让或收购,作减资处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二、股东转让股权是否需要妻子同意
1、股东转让股权无需妻子的同意,股东可以自由决定转让给哪个股东,以及转让多少股权。如果妻子同样是股东,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不仅需要妻子同意,还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
肖某某与冯某某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肖某1、肖某2、肖某3,肖某某于2011年6月30日死亡,冯某某于2000年1月28日因死亡注销户口。肖某某、冯某某的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现肖某某去世,肖某2以肖某、肖某3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冯某某名下北京某公司20%股权中的三分之一份额。
被告肖某1、肖某3针对原告主张股权的答辩意见:被继承人生前曾出具说明,被继承人明确表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系上诉人全额出资,且被继承人不享有任何权利亦不承担任何义务,应当认定该公司股份为被告肖某2所有,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该法院的裁判观点: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冯某某在1994年即取得诉争20%的股权,这是在其与肖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诉争20%的股权应系冯某某、肖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肖某1曾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冯某某名下股权应为其所有,本院生效判决驳回了肖某1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在肖某1未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对肖某1关于冯某某名下股权并非遗产的主张,不予采纳。冯某某、肖某某生前均未留下遗嘱,故本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肖某2、肖某3、肖某1三人均是冯某某、肖某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故对肖某2要求分得诉争股权三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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