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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

联邦德国股份制法

来源:北京股权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gqjfbjvip.com/   时间:2016/10/12 10:31:30

联邦德国股份制法 第一编股份公司 第一部分总则 第1条股份公司的性质 (1)股份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公司。债权人仅用公司的财产为公司的义务担保。 (2)股份公司具有一种分成股份的基本资金。 第2条创办人数目 至少须有五位以投资换取股票的人士参加确定公司合同(章程)。 第3条股份公司作为贸易公司 股份公司被视为是贸易公司,即使企业本身不经商。 第4条公司名称 (1)股份公司的名称通常是源于企业的性质。它必须包含有“股份公司”这个字样。 (2)如果股份公司继续使用已转并进来的商务公司名称(商业法典第22条),则必须把“股份公司”这个名称写为公司的名称。 第5条所在地 (1)公司所在地是章程所确定的地点。 (2)章程通常把一个有公司企业的地方,或经理所在的地点,或管理部门所在的地点,作为所在地。 第6条基本资金 基本资金和股票必须以西德马克为票面价值。 第7条基本资金的最低票面价值 基本资金的最低票面价值为10万西德马克。 第8条股票的最低票面价值 (1)股票的最低票面价值为50西德马克。低于最低票面价值的股票是无效的。发行者作为总债务人对发行损失向股票持有者负责。 (2)较高的股票面额应以整百的西德马克计算。 (3)股票是不可分的。 (4)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在股票发行前股东得到的股份凭证(临时证券)。 第9条股票的发放款项 (1)对少于票面价值的款项不允许发放股票。 (2)对高于票面价值的款项,股票是允许发放的。 第10条股票和临时证券 (1)股票可以是不记名的或记名的。 (2)股票必须是记名的,假如股票是在票面价值或较高的发放款项完全支付前发放,部分支付的数量要在股票中说明。 (3)临时证券必须是记名的。 (4)不记名临时证券是无效的。发行者作为总债务人对发行损失向股票持有人负责。 第11条特种股票 股票可以有各种权利,特别是在分配利润和公司财产时,具有同样权利的股票构成一个种类。 第12条表决权,非多数表决权 (1)每一份股票都可有表决权。根据本法的规定,优先股票可作为没有表决权的股票发行。 (2)多数表决权是不允许的。公司所在地州级主管经济的最高当局有权允许有例外,假如这是为保护整个经济利益所必需的。 第13条股票的签字 股票和临时证券的签字允许字形多样化,签字的有效可以一种特别字形为准。在证书中必须包括字形的规定。 第14条管辖 有关本法律的裁决法院是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假如没有其他的规定。 第15条联合企业 联合企业是指法律上独立的企业,这些企业是在相互关系上属于占有多数产业的企业和占有多数股份的企业(第16条)、附属的和占支配地位的企业(第17条)、康采恩企业(第18条)、相互合股的企业(第19条)或一个企业合同的(第291条、第292条)。 第16条有多数产业的企业和有多数股份的企业 (1)如果一个法律上独立的企业的大部分股份属于另外一个企业,或另外一个企业有多数表决权(多数股份),那么这个企业是一个有多数产业的企业,另外的企业则是占有其多数股份的企业。 (2)哪一部分股份属于一个企业,对股份公司来说是根据属于它的股份的总票面价值与额定资本的比来确定的,对按矿业法组织的矿业联合公司来说是根据矿业股票的数目来确定的。对股份公司来说,自己的股份要从额定资本中扣除,对按矿业法组织的矿业联合公司来说,自己的股份要从矿业股票的数目中扣除。企业自己的股份要与属于另外一个企业的企业核算用的股份相等。 (3)哪些表决权属于一个企业,是根据由于属于它的股份而可以行使的表决权数与所有表决权总数的比来确定的,自己股份的表决权以及根据第(2)款第3项与自己股份相等的股份的表决权,要从所有表决权的总数中扣除。 (4)属于一个附属于它的企业的股份,或属于另外一个企业的企业核算用的股份,或一个依附于这个企业的企业股份(假如企业的所有者是一个个体商人),以及属于所有者的其他资本的股份,都被认为是属于一个企业的股份。 第17条附属于的和占支配地位的企业 (1)附属的企业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企业,另外一个企业(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企业施加决定性的影响。 (2)由一个占有多数产业的企业可以推测它是附属于一个占有其多数股份的企业的。 第18条康采恩和康采恩企业 (1)如果一个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和一个或几个附属的企业在占支配地位的企业的统一领导下合并,这就形成了一个康采恩;各单个企业就是康采恩企业。那些相互之间签有控制性合同(第291条)的企业,或其中的一个企业划入另一个企业(第319条),都被看作是在统一领导下的合并。由一个附属的企业可以推测,它与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形成一个康采恩。 (2)如果并非一个企业附属于另外一个企业,而是法律上自主的企业合并到统一领导下,那么它们也形成一个康采恩;各单个企业就是康采恩企业。 第19条相互合股的企业 (1)相互合股的企业是所在地在国内的、具有股份公司或矿业联合公司这类法律形式的企业。合股企业的联合形式是: 每个企业可得到多于另外的企业股票的四等份的股票。第16条第(2)款第1项和第(4)款适用于确定一个企业是否得到了多于另外企业股票的四等份的股票。 (2)如果一个参加到另外企业中去的相互合股的企业拥有多数股份,或一个企业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对另外的企业施加决定性的影响,那么一个企业被看作是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另外一个企业被看作是附属的企业。 (3)如果参加另外企业的相互合股的企业中的每一个企业都有多数股份,或每一个企业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对另外的企业施加决定性的影响,那么两个企业都被认为是占支配地位的和附属的。 (4)第328条不可应用于根据第(2)款或第(3)款属于占支配地位的或附属的企业。 第20条通知的义务 (1)一旦一个企业拥有的股票多于一个所在地在国内的股份公司的四等份的股票,就应立即将此事书面通知公司。根据第16条第(2)款第1项、第(4)款确定多于股票的四等份的股票是否属于企业。 (2)根据第(1)款的通知义务,下述情况的股票也属于企业的股票: ①可由企业、一个附属于它的企业、或一个对企业的账目或附属于它的企业的账目负责的单位要求转让的股票; ②由企业、一个附属于它的企业、或一个对企业的账目或附属于它的企业的账目负责的单位所负责收购的股票。 (3)如果企业是股份公司或矿业联合公司,一旦在没有根据第(2)款作股票追加计算的情况下,该企业拥有多于股票总额四分之一的股票属于该企业,也应立即将此事书面通知公司。 (4)一旦多数股份(第16条第(1)款)属于企业,也应立即将此事书面通知公司。 (5)如果具有根据第(1)款、第(3)款或第(4)款的通知义务的额数的股份不存在,则应立即将此事书面通知公司。 (6)公司应将根据第(1)款或第(4)款通知它的股份存在情况立即在公司的公报上公布;同时,要说明股份所属的企业。如果公司被通知,具有根据第(1)款或第(4)款的通知义务的额数的股份不再存在,则也应立即在公司的公报上公布。 (7)根据第(1)款或第(4)款原属有通知义务的企业的股票权,在企业没有发出通知期间,不能由企业、一个附属于它的企业,或其它对企业的账目或附属于它的企业的账目负责的单位来行使。 第21条公司的通知义务 (1)一旦多于另外一个所在地在国内的股份公司或矿业联合公司的股票数额四分之一的股票属于公司,公司就要立即将此事书面通知入股的企业。根据第16条第(2)款第1项、第(4)款的意义确定多于股票的四等份的股票是否属于公司。 (2)一旦参加另外一个企业的多数股份(第16条第(1)款)属于公司,则应立即将此事书面通知占多数股份的企业。 (3)如果具有根据第(1)款或第(2)款的通知义务的额数的股份不再存在,公司则应将此事立即书面通知另外的企业。 (4)根据第(1)款或第(2)款属于有通知义务的公司的股票权,在公司没有发出通知期间,不能行使。 第22条通知股份的证实 一个根据第20条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以及第21条第(1)款或第(2)款接到通知的企业可以随时要求证实它的股份的存在。 第二部分公司的建立 第23条章程的确定 (1)章程必须是通过公证书确定。全权代表的权力需要经公证人认可。 (2)在证书中应说明: ①创办人; ②票面价值,发行数量,如果有几种股票存在,则应说明每一创办人承担的股票种类; ③已缴付的基本资金的数额。 (3)章程必须规定: ①公司的名称及所在地; ②企业的实体;工商企业尤其应详细说明生产和经营的产品和商品的种类; ③基本资金的额数; ④股票的票面价值和每一票面价值的股票数,如果有几种股票存在,则应说明股票的种类和每一种类的股票数; ⑤是不记名股票还是记名股票; ⑥董事会成员人数或确定其人数的规则。 (4)此外,章程必须包括有关公司公布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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