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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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

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来源:北京股权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gqjfbjvip.com/   时间:2016/8/25 10:40:27

  【裁判摘要】   担任法人之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以该法人的名义,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民事合同,从中获取的财产被该法人占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自然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同时该法人与他人之间因合同被撤销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将自然人涉嫌犯罪部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继续审理民事纠纷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民二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516室。   法定代表人:刘先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彦禄,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春玉,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港口路黄河商业城七楼8号。   法定代表人:郑强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彦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别劲松,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然自中心)为与被上诉人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剑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殷媛、潘勇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白雪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北京先农坛医药科学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农坛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法定代表人刘先其,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然自中心出资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60%;葫芦岛银河经贸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40%。   2004年12月,葫芦岛银河经贸有限公司将其在先农坛公司2000万元的股份转让给北京江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公司)。先农坛公司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为:然自中心出资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60%;江山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40%。然自中心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金288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先其。   2006年11月19日、20日、21日,然自中心、江山公司、先农坛公司先后作出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为:1. 股东一致同意然自中心持有的先农坛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黄河公司;2.江山公司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3. 股权转让后,江山公司承担先农坛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有的债权债务。   2006年11月22日,然自中心与黄河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1. 然自中心转让持有的先农坛公司60%的股权给黄河公司,价款2.6亿元;2. 黄河公司在协议书签署3日内支付定金1000万元,2006年12月30日前支付9000万元,2007年6月30日前支付6000万元,2007年12月31日前支付1亿元;3.然自中心在收到黄河公司的全部转让价款后,开始协助办理股东名册变更,自变更之日,黄河公司成为先农坛公司的股东;4. 违约责任:黄河公司每迟延支付转让款一日,支付然自中心1%的滞纳金,然自中心有权解除协议,黄河公司承担股份转让款2%的违约金。   该《股权转让协议书》后附有14份附件。依据该协议书附件的内容:2002年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中医药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医药专业委员会)与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约定由中医药专业委员会在宣武区建立“北京先农坛国际科学医学城”。2003年3月18日,中医药专业委员会决定建立“北京先农坛医学科学城”,并为此组建先农坛公司,后该计划未实现。2005年3月,中医药专业委员会与河北大厂县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厂县政府)签订协议,约定中医药专业委员会在大厂县成立中国中医药科学城,总投资215亿元,建设期6年分三期进行,第一期投资30亿元,建设期两年,两年内无明显进展,协议自行终止。后经大厂县政府申请,大厂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意《中医药科学城规划方案》,该项目规划面积46 800亩。   2006年11月24日,然自中心与黄河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后,黄河公司将定金1000万元打入然自中心账户。此后,黄河公司认为刘先其有诈骗嫌疑,遂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下简称朝阳公安分局)报案,并通过银监会冻结了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黄河公司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双方亦未履行股东名称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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