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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并购
浅议资产并购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北京股权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gqjfbjvip.com/ 时间:2014/6/9 11:14:55
随着改革开放更加深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渐加强,外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交易势不可挡。为了适应经济领域的现实需要,我国商务部制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定。在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里也出现了“资产并购”这个概念,但如何界定资产并购,股东在资产并购中享有哪些权利?又如何保护这些权利等问题却是模糊不清。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引进了涉及资产并购退股权的规定,即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时异议股东享有退股权的制度。它突破了原有的公司股东不得退股的法律观念,同时也为股东权的保护提供了制度的接口。
一、资产并购的概念及其特征。
资产并购(asset acquisition)是指一个公司(通常称为收购公司purchasing company, acquiring company)为了取得另一个公司(通常称为被收购公司acquired company或目标公司target company)的经营控制权而收购另一个公司的主要资产、重大资产、全部资产或实质性的全部资产的投资行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对于资产并购行为有投票权并依法享有退股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支付手段不同,具体分为以现金为对价受让目标公司的资产和以股份为对价受让目标公司资产两种资产并购形式。
结合国内外立法(主要是美国公司法)以及我国现行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所作的涉及资产并购的相关规定,把握资产并购的法律特征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1、资产并购中所涉及的资产是指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资产或实质性的全部资产、重大资产或主要资产,交易涉及到被收购公司经营控制权的移转,因此,交易应经被收购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即被收购公司股东有投票权。
2、作为少数服从多数的补充,被收购公司的少数异议股东在资产并购中享有退股权(或估价权)。
3、资产并购交易完成后,被收购公司的法人资格一般还存在,收购公司受让资产后,一般不承担被收购公司的债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且不损害被收购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或法律有明确的例外情况的规定。
4、资产并购涉及公司经营控制权的移转和集中,因此受合同法、公司法的调整的同时,大规模的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资产并购还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